削减非暴力型死刑罪名正当其时

28.10.2014  11:21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又传来刑法等法律修订的最新动态,其指向意义不言而喻。本版选取其中几个关注度较高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并以专题的形式呈现,以飨读者。

社评

对非暴力型犯罪统一适用死刑,“劝人改过,赎罪自新”的刑罚理念又何从谈起?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出调整,既尊重了生命权,同时也还原了刑罚劝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守法的社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上午开幕,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相关报道详见今日05版)

这并非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早在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已对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削减。但时至今日,这样的调整,仍颇具现实意义。毕竟,传统观念对死刑的认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观念,影响国人甚深。以此而论,从法治进步的角度审视,此次削减部分死刑罪名仍是一种刑罚理念的突破。

有论者担心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司法惩戒。这种观念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是,并非囿于这样的原因,司法进步就应该裹足不前。削减死刑罪名为何会影响司法实践?无非是基于现有的司法惩处手段并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慑作用。而归根结底,这并非现有司法惩处手段,比如无期徒刑等做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基于刑罚的权威能否不因死刑罪名削减而受到影响。支持死刑者所看到的无非是死刑判决的不可调和性,因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执法公平。但如果法治现实能跟上这样的脚步,填补原来由死刑发挥震慑作用的空间,我们又何必担心削减死刑罪名动摇司法根基?

本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其共同点在于都是非暴力型犯罪。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来说,这些犯罪如果没有危害他人生命,判处死刑显然过于严苛。这些非暴力型犯罪所造成的违法现实,危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对其统一适用死刑,“劝人改过,赎罪自新”的刑罚理念又何从谈起?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出调整,既尊重了生命权,同时也还原了刑罚劝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守法的社会。

从世界范围看,慎用死刑的观念早已成为主流。根据今年10月《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全世界目前已有140个国家废除或不执行死刑。而我国在2006年也已经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如果说现阶段对暴力型犯罪保留死刑仍有必要,那么削减非暴力型死刑罪名无疑正当其时。总体而言,非暴力型死刑罪名削减是刑罚理念的进步,它说明我们正在告别过分依赖死刑的司法实践,走向一个新的文明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