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券商中介业务 增加中小企融资渠道
券商人士认为,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将充分拓展券商的资本中介业务,丰富融资类业务品种;另一方面将有效地提升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提升整体市场流动性;更重要的是,《办法》的落地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客户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长江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过合理控制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总规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业务风险控制,同时,要求回购交易经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以提升资金的周转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该项融资服务。
目前,融资类业务是各家券商创新业务最集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业务板块之一。自2011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融资类业务纷纷应运而生,且交易量每年均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
华泰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已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一方面数量巨大,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对于资金需求的迫切程度远高于上市公司,因此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质押融资业务将极大的拓展券商资本中介业务,从融资类业务入手,逐步拓展至对非上市公司其他业务需求的服务上去,从多方面提升券商资本中介的职能,开拓新的收入及利润来源。
“《办法》出台后,虽然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刺激证券公司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毕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控制度还在完善过程之中,而目前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公司优先考虑的仍是如何做好风险控制。”招商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不过,长期看将极大增加质权标的股供给,这将有助于证券公司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并有助于证券公司业绩增长。
目前,对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而言,经常面临解决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周转的问题。其既不放弃控股权,又能将其盘活进行再投资,已成为非上市公司持股投资者最迫切的融资需求。在《办法》出台以前,非上市公司以股票为担保的融资业务主要有银行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他融资途径。然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周期较长,通常要1~2个月左右;信托股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率较低,成本较高,且大多需要企业用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担保。
华泰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场外股权质押试点办法将使证券公司可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展客户短期资金融通渠道,提高客户存量股权的使用效率,提高场外市场的流动性,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也使得券商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成为可能。
据了解,股权质押业务因有着流程“简”、操作“易”、放款速度“快”、资金成本“低”等特点,华泰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到,这无疑快速促进资本市场中的资金直接输入实体经济中,从而支持非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
长江证券相关负责人预计,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报价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开放市场机制日益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将得到极大的拓展。同时,通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股权质押,还可吸引更多的未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托管、挂牌、质押登记等方式加强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联系,尽早接受资本运营、科学管理的理念,提高企业透明度、提升企业公信力,不断加强公司治理,接受市场监管,从而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