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知

16.07.2018  22:03
  川经信技创函〔2018〕614号

 

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技创〔2017〕283号)《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2017年版)》(川经信办技创〔2017〕122号)要求,为加强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管理,及时跟进掌握创新中心建设最新情况,促进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健康发展,创新中心需向我委按期报送建设及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场地建设、自身能力建设情况,各股东单位资金到位、股权结构优化情况,以及政府扶持财政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包括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等。

(三)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包括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新增专利申请数量,以及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

(四)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聚集本领域内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情况,以及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五)市场化导向情况。包括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所占市场份额情况、包含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情况以及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括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等。

(六)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包括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件的情况、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七)可持续发展情况。包括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建立市场化运营、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情况,以及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规划并有明确目标。

(八)建设和运行中需报送的相关活动情况。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之前。

(二)报送材料需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处并抄送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人:史忠霖

电    话:028-86917589;18228080155

传    真:028-8626575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