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械采〔2016〕21号关于请资质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重新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01.02.2016  14:18

各上网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请未提交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2016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详见附件1)尽快提供相应最新合格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由企业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授权委托书(附件2)到现场递交本企业相关资料。

(二)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

(三)暂未取得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认证公告,并将公告页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四)企业名、法人及注册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变更说明.

2.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玉林南街2号附3号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28-69061908、69061907。

三、注意事项

(一)截止2015年3月31日前尚未补齐相关资料的,将暂停该企业配送资格。

(二)各上网医疗机构请提示各自配送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 2016年1月31日前到期和GSP证书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企业名单.xls

2.企业授权委托书.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