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利用知名企业下属药厂制造毒品案 一人被判死刑

29.10.2014  12:52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10月2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罗国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告人罗固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告人龚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三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悉,该案作为宜宾市首例利用知名企业下属药厂制造安眠酮的案件,属于制造毒品类犯罪较为新型的案件,且该案跨省和跨区域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生产,并且部分销往国外,涉及数量巨大,大部分已予以出售并流入了社会,社会危害极大。

  经审理查明,2009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罗国本采取向对方提供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提供原料的方式,委托宜宾和普药业等多家公司生产1-苯基-2-丙酮和安眠酮,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罗国本涉案毒品安眠酮14.175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1-苯基-2-丙酮31.5吨;被告人罗固本涉案毒品安眠酮数量14.175吨;被告人龚锐涉案毒品安眠酮数量为14.175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1-苯基-2-丙酮为9.8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国本、罗固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制造、运输并贩卖毒品安眠酮14.175吨,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龚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安眠酮14.175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国本、龚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本系组织指挥毒品的生产、运输和贩卖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固本、龚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本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本、龚锐均属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龚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罗国本采取跨省和跨区域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生产,数量巨大,且大部分已予以出售并流入了社会,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遂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案件的成功宣判,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公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