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四川省水利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办事指南

11.02.2014  17:5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申请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www.sczw.gov.cn和www.scwater.net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二)年检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省水利厅审查后,上报农业部;

(三)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水利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厅窗口:(028)86944021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水利厅:(028)8693985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水利厅: www.scwater.net

邮  箱: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6.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标准.doc

1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流程图.doc

1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办理示范文本.doc

全国首家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在成都挂牌成立 并面向全国发布课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都重点抓好公园水利厅
我省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根据金沙江堰塞湖险情变化,水利厅
金沙江干流发生山体滑坡壅塞河道(续报八)
    14日10时,堰塞湖水位较最高值下降超30米,坝前水深约25米,蓄水量约0.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