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创新解决农村贫困群众住房问题
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意见》
□记者 刘佳
我省日前正式出台 《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新村建设中的一大创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解决贫困户住有所居、住得安全问题;对于我省进一步扶贫解困,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中对于农村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房屋来源、资金筹措以及准入退出机制都有相关规定。近日,就《意见》中广受关注的问题,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保障对象
无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
《意见》明确提出,对有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贴息贷款、组织社会支持
等方法帮助其自建永久性
住房。对无能力自建住房
的,通过农村廉租房的形
式给予保障。
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确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为:其无房或者原有住房不适宜居住,但又无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一旦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通过相关手续成功租住农村廉租房后,其原有的危房将进行拆除后复耕。《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地在探索农村廉租房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既要研究解决好廉租房所占用的农户土地问题,也要预留好入住廉租房贫困户的建房宅基地,从而确保保障对象在经济条件改善、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
《意见》对农村廉租房的建设面积也有相关规定,指出要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保障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农村廉租房建筑面积人均达到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关键词:产权归属
根据建房资金来源有所不同
《意见》指出,建设廉租房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在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根据农村贫困户住房需求,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规划建设。鼓励支持村集体盘活现有农村闲置房资源,统一租赁,并按农村廉租房标准租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居住。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增加机体资产收益等方式弥补租金差额。
在产权归属方面,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捐助支持村集体修建的廉租房,应收取适当租金,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而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经批准通过项目整合,集中使用补助到农村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的,应无偿供其居住,产权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
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涉及的农村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凡是使用了政策规定的应直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建设廉租房的,所建农村廉租房的产权就应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建设投入的比例共有,贫困户租住廉租房也无须支付租金。
关键词:准入审查
四级审查一级都不能少
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说,在农村贫困户申请租住农村廉租房时,《意见》规定了严格的四级审查制度,规定农村廉租房分配按贫困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复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其具体过程是:由无能力自建住房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该贫困户与村集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
关键词:退出机制
退出后可回购廉租房
《意见》中提出,要对入住农村廉租房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按照一年一评议的办法,对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入住廉租房的贫困户经济状况出现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
对此,省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补充指出,退出了农村廉租房的贫困户,可以根据其自身意愿,回购该廉租房,其所支付的回购方式,按照其所占产权份额有所不同,如果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其回购需要支付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全款,如果产权归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的,其回购廉租房时,只需要支付政府所承担的建设费用部分。如果不愿意回购,有能力自建房的,政府会在规划的区域内留有建设用地。
据了解,农村廉租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在我省全面展开,并按照先难后易,分类实施的要求进行。在确保经济、实用、安全的前提下,到2020年,我省将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全面实现农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不落下一户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