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制造企业亟待减负

07.03.2017  12:33

回顾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全年减税5000亿元。2017年,减税降费规模不减,预计将达到5500亿元。

为企业减税、减负初显成效,但挑战依然重重。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提出,总的看,减轻企业负担涉及到振兴经济,这也是最近这一段改革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在两会上强调企业税负重,造成不少企业没有能力投入研发,也没有能力去改善员工的生活,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下降,甚至有些企业连存活都成问题。为负重前行的制造业“减税”,尤其是为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已成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创新药物和仿制药的产值比大概为3∶1,中国则是1∶3。

资本都具有天然逐利性,若是原创新药不能大于成本投入的收益,那么就会对原创新药失去兴趣,从而在“短平快”的仿制上不遗余力,“一个药物,多家仿制”的情况屡屡出现,自然也就造就不了具有世界影响的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在残酷的生存环境下,一场深刻的自我调整正等待着所有的中国制药企业。如何走上“犯其至难、图其至远”的产业振兴之路?刘革新说,突围的路径,唯有创新。“哪怕吃不起饭也要搞创新”,这是刘革新对创新异乎寻常的坚持。

作为大输液行业中的佼佼者,科伦药业在医药创新之路上的脚步从未停歇。自2013年以来,科伦药业的研发投入已超过15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以上。申报项目92项,已有49个优秀药物获批临床。同时,在肿瘤、感染、糖尿病等十余个重大疾病领域相继启动了300余项重大药物的研制,昂首进入中国药企业创新的第一方阵。

然而,创新需要资金的持续投入,如果企业没有利润或利润微薄,创新便难以为继。事实上,这样的尴尬又何止于医药领域。

根据相关统计,2009年至2014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税负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已由2009的63.64%上升至2014年的94.37%。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对各种负担和经营困难的主观感受增强,企业对加大减负力度的呼声仍然较高。

今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提到了要“为减轻企业负担”。 2017年重点工作将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两会期间,企业减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热议的话题。

财税改革啃“硬骨头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直都是企业减负的重头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以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顶层设计,目前已取得了多项进展与成果:营改增全面启动、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消费税征税范围逐渐拓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启动等等。

但盘点成果的同时也要正视不足,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还有多个“深水区”亟待推进,2017年还有多个“硬骨头”要“”。

首先是现行税收结构让企业“感觉”重。海通证券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016年的税收收入中,间接税(流转税等)占比60%,直接税(所得税等)占比40%。我国的直接税占比不仅远不及发达国家,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不高。

在间接税主导的税收格局下,现阶段我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直接税种,比如高新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等。

在间接税税收优惠方面,政策相对较少,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刘革新举例称,“增值税即征即退”目前仅针对软件产业、飞机维修、铂金及铂金制品等极个别领域,其他高新技术行业则未在此列。创新型制造企业的特点正是人力资源成本高,研发投入大,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人力支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无形中加重了创新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路创新走来,刘革新对我国创新型制造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感受颇深。在他看来,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利润税负率(税金支出总额/利润总额)已超过90%的制造企业来说聊胜于无,创新支出的税收优惠力度极为有限,不能达到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目的。

不仅如此,一些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行业、地区时亦欠完善。

以医药行业为例,从研发立项到批准生产,一个新药的研发周期大概需要10至15年。然而,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毫无疑问,医药的研发周期远远超过这5年的结转抵扣年限,更遑论,原研药的研发周期更长。

海通证券研究报告显示,从微观角度看,中国企业税负在商业利润中的占比高达68%,中国的绝大部分非税政府收入是由企业部门承担的。创新性制造企业正身处两难境地——研发投入越多,利润越少;放弃,则更无未来。

扩优惠范围,定差异政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一次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先行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扮演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色,无疑是“十三五”时期改革的重头戏。

面对“每向前迈一步都很难”的改革深水区,财税改革将如何继续扮演好“先行军”角色?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针对切身感受到的创新型制造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刘革新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关于降低创新型制造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中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意见。

以当前税收结构为前提,刘革新提出扩大间接税政策的优惠范围、延长研发支出结转抵扣年限、调整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的建议。

201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八个高新技术行业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由此,刘革新提出,建议将间接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上述八个高新技术行业中的国家级创新型制造企业。

与此同时,刘革新建议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可结转抵扣年限延长至10或15年。他山之石以为鉴,加拿大可结转抵扣的年限为3~10年;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没有上交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额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其中研发费用扣除最长可向后结转15年。刘革新认为,延长研发支出结转抵扣年限将对研发周期较长的行业产生切实的效果。

给创新型制造企业减税、减负,解决企业发展后顾之忧,布局的要义最终是希望激发企业的创新之力。

要说最直接影响企业研发成本的一项政策,即是“研发支出扣除”。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税政部门人士曾提出:“完善加计扣除政策,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经济持续增长和结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此次,刘革新针对性地建言,希望一方面能够增大加计扣除的比例,从150%提高到200%或以上,另一方面,能够实施阶梯抵扣,对研发支出的各年增加额给予更高比例的扣除,以鼓励企业逐年加大研发投入。

此外,刘革新还提到了东部、西部税收力度的差异。在目前的优惠政策下,一个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西部企业,与东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的优惠税率并无差别。

刘革新分析,若缺少税率倾斜,可能会影响西部企业的创新动力。若希望增加西部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平衡东西部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可从税收优惠叠加或者针对西部设立阶段性优惠措施两方面着手,加大西部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当前,通过财税制度改革,让企业见到了一些成效,但是还有很大空间。在未来,政府应该如何改善企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宏观税负?还需要进一步的来看待政府工作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政策资讯,请看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