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点创业群体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12.2014  13:31
核心提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等学校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为扶持自主创业,15日成都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成都市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对象为,一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二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三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等学校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同时,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持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等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