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民工返乡创业最高可贷200万

07.08.2015  11:38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开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降低门槛、优惠税费、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创业园建设等方面抛出了一揽子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为解决返乡创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是明确对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降低门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价出资

  为降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门槛,《实施意见》聚焦注册登记和经营范围两方面突出“放宽”。“为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并且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同时,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场所。

  同时,放宽经营范围。根据《实施意见》,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开放。并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税费优惠

  免收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同时,就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实施意见》提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支持

  建立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

  根据《实施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要求各级财政在梳理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省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

  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为了降低创办企业运营成本,《实施意见》提出了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金融服务

  返乡创业可享受财政贴息贷款

  为解决返乡创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返乡创业服务力度。明确要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记者还了解到,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方面,《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两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同时,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返乡创业园建设

  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将适当放宽

  为了扶持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对整合发展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为了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提出推动支持农业设施用地政策落地见效,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而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并对进入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本报记者 徐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