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为何被法院认为有明显过错?

10.01.2022  17:29

  原标题:刘鑫为何被法院认为有明显过错?

  法院判令刘鑫对母进行精神赔偿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月10日,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江秋莲方一审庭审的核心观点是建立在扎实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从日本检方提交给法院的刑事案卷和刘暖曦本人在不同场合的指认内容来证实了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次宣判该核心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刘暖曦前男友陈世峰杀害。11月24日晚,日本警方指控陈世峰杀害了江歌,以杀人罪对其进行逮捕。

  该案首先在案发地日本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东京开庭审理。12月20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被告人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对于刘暖曦在日本的庭审中被认定为证人,江秋莲不能认同。

  2018年10月15日晚,江秋莲宣布在国内对刘暖曦提起民事诉讼。

   刘暖曦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危险告知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

  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

  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

  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4月15日,在江秋莲诉刘暖曦的生命权纠纷案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庭审焦点集中在双方对于刘暖曦是否于案发前告知江歌潜在风险,以及是否在案发时将江歌反锁在门外、有无及时给予救助等方面。

  对此,本次城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次宣判可以看出,此前一审开庭时原告方的核心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即江歌承受的危险是刘暖曦带来的,她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为求自保,弃江歌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导致江歌被锁在门外被杀害。

  “这个明显过错的事实得到了确认。”黄乐平介绍,一审庭审的核心观点是建立在扎实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从日本检方提交给法院的刑事案卷和刘暖曦本人在不同场合的指认内容来证实了刘暖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判令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因江歌死因等产生的争议,刘暖曦曾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论。

  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城阳法院介绍,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但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刘暖曦曾对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城阳法院认为,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承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感情,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城阳法院指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而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我要去看江歌,把这个(判决书)带给她。告诉她,妈妈做到了。”宣判后,江秋莲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认为惩罚不到位,目前还没有心情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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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