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等7被告当庭认罪悔罪:接受任何审判结果

17.04.2014  11:33

  图为:另案被告人刘维(前右二)到刘汉等10人案审判法庭作证后退庭。

  图为: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右一)在刘汉等10人案审判法庭作证。

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被告人刘维陈述。

昨日下午5时10分,咸安区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咸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7名被告人一案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7名被告全部当庭认罪、悔罪。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日宣判。

15日至昨日,该案进行法庭辩论。两天里,控辩激烈,经过两轮针锋相对的辩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刘维是否系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庭审理是否影响被告人质证权等问题,以及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定性越辩越明晰。

被告人辩护人:

涉黑组织不存在、属拼凑

公诉人:

构成要件清楚,内在联系紧密

针对检方指控,以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大量的枪支、弹药,盘踞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十余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近百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辩称,在四川,哥佬倌是对他人的尊称,小弟是对朋友的习惯称呼。庭审现场,文香灼、旷小坪均否认刘维是其“哥佬倌”,也不认识刘汉、孙晓东、刘小平、缪军、唐先兵等人,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既不知道该组织,也不认识该组织的“老大”刘汉、刘维、孙晓东等人,说明该组织不存在。检方证据有拼凑嫌疑。

对此,公诉人依照我国法律刑法第294条的规定,从刘汉刘维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控制性4个构成要件有力驳斥辩方观点。

在组织性方面,该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1·10”案,文香灼、旷小坪等人与陈富伟等人无仇无冤,接受刘维的安排即去组织袁绍林、张东华等人,实施杀害陈富伟的行为,这难道不能充分证明“哥佬倌”安排小弟的事、小弟必须去完成的该组织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吗?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不认识或与刘维、刘汉等人不熟悉,符合客观实际,这不更说明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吗?

在经济性方面,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商养黑,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和租房等。当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熊伟,事后刘汉、孙晓东予以赞许,并在唐先兵、仇德峰潜逃期间汉龙集团对其一直发放工资致本案案发。这难道是一个正常的企业的经营方法,和对企业员工管理的正当做法吗?

在行为性方面,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为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汉如果是一个正当、合法的企业家,需要被告人刘维指派曾建军、陈力铭等人非法持枪去保护他的安全吗?

在控制性方面,该组织通过打压竞争对手,称霸一方,在广汉、绵阳、什邡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刘维一句“气话”导致陈富伟等3人被枪杀,一句“玩笑话”导致一辆车被砸毁,这难道不能证明该组织的非法控制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