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本月31日受审

26.03.2014  20:49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告,定于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

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去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全力侦破此案,追缴军用手榴弹 3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刘汉等人及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巨额资产,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检方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检方指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具体公告如下: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窝藏罪一案。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