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公诉纪实(组图)
湖北日报讯 本报报道组
经过17天的法庭审理,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以下简称“1·10”专案)的法庭审理活动全部结束。
17天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一年多来的忠诚履职和勇于担当: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1300余册案卷材料、360多个日日夜夜,刷新涉黑案件办理新纪录;36名被告,49名辩护人,27名公诉人,分7案起诉,在5地同时开庭,开创涉黑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新模式;修改起诉书46稿,制作400余万字阅卷笔录、2850余页庭审预案,涉案犯罪事实均得到有力指控,绝大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认罪或悔罪,谱写出涉黑案件公诉工作新篇章。
这是一场攻坚战,案件的办理创造了咸宁检察机关乃至整个湖北省检察机关多项纪录: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大,参与的公诉人员最多,同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最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最多,在庭上出示的证据量最大,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最长。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严把案件“入口关”
以被告人刘汉等为首的涉黑集团,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二十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余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考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彰显党中央依法治国、打黑除恶的决心,既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重托,也是检察机关神圣使命所在。
正因为如此,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机关受命侦办该案之初,咸宁市检察机关就派出3名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理清侦查脉络,把握侦查方向,明晰取证规范,夯实证据基础。
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宁市检察院“1·10”专案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7个公诉组,以及业务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多个工作组,统筹协调、综合保障专案工作。
非常之案须有非常之为。公诉组组建过程中,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迅速启动,打破院与院之间界限,在咸宁检察机关集中两级院22名优秀公诉人的基础上,从全省检察机关借调5名优秀检察员,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共同组成了27人的公诉人团队,实行上下一体、横向一盘棋的作战模式。这个团队中,聚集了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利、副处长王琼、助理检察员焦俊峰,刘维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李映雪,以及来自各地的全省优秀公诉人王志云、徐瑛、周军、章子寅、方玉等,举全省之力对该案进行重阵攻坚。
要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每一个特征都需要大量证据予以支撑。
由于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范围广、涉案人数众多,在1000多卷案件材料中,要理清其证据脉络,任务十分繁重。
检察官在审查中对该组织“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对刘汉、刘维在该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和该组织的层级结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参加公安机关“1·10”专案侦查组案情研讨会、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明确方向,加强证据收集及固定工作,并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地办案一线审查侦查证据,还先后5次进京、2次赴川,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
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中,各公诉组通过依法审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890余份,夯实了案件公诉工作的基础。
日以继夜,精细审查,
严把案件“出口关”
2013年11月25日,“1.10”专案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严肃穆的检察院大楼从此不分白天黑夜,办公室里通宵达旦活跃着检察官们的身影。
为了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捋清每一笔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办案力量进行再度充实,为7个办案组分别配备了书记员、技术员,对这44名办案人员集中食宿、封闭式管理,开启了长达150余个昼夜的“白加黑、五加二”超常规办案模式。“这是我从事公诉工作25年来,见过的案卷数量最多的一个案件。”看着堆满一屋子的卷宗材料,主诉刘汉等10人案的公诉人陈利感慨。
案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战机。该案依法应当在45天内审查结案,公诉组自加压力,要求在一个月时间里依法高标准地完成所有任务,以腾出时间“回头看”。
这是一个与时间赛跑且劳心劳力的过程:审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完成案件审查报告、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起诉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每一项工作都“倒计时”,按照倒排时间表的规定节点,遵循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严格把关的要求,有条不紊地顺利推进着。
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犯罪集团一案特点明显:一是时间跨度长达20年;二是涉案人员众多,涉黑核心人员36人,关联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100余人;三是涉案地域广,有四川、北京、云南、甚至境外;四是犯罪起数多、涉案罪名多,仅刘汉涉及的就有15个罪名;五是后果非常严重,检察机关认定的15个罪名里面,已经造成9人死亡。
如何有效指控刘汉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厘清刘汉等36名被告人在涉黑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系……都大量涉及法律适用。
为此,公诉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专家指导下,结合案情实际,深入研究了当前在司法工作中、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涉及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犯罪新的修改内容,先后形成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汉涉嫌犯罪事实、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报告》、《关于被告人刘汉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意见》等100余份分析报告和材料,确保了案件办理中重大问题和关键节点把握的准确性,既引领了侦查工作,又提高了指控效果。
审查起诉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托。公诉组倡导“细节决定成败”的精神,要求熟悉案情不留死角,把握证据杜绝疏漏,同时,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期间,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近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6人次,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公诉人王琼介绍,在检察机关指控刘汉的15个罪名中,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个罪名,公诉人就审查了300余册案卷材料,制作出长达500多页的审查报告。
陈利告诉记者,在审查唐先兵故意杀害熊伟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唐先兵供述作案凶器已丢弃,但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却发现了另一把刀。如不及时核实这把刀的来源,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尸检发现的刀具来源进行调查,经询问10多名证人,了解到被害人熊伟有随身带刀的嗜好,公诉人进一步找到熊伟的姐姐进行核实,了解到熊伟平常携带的刀具与尸检发现的刀具相似,遂与公安侦查人员组织对该刀具进行辨认,经辨认,熊伟的姐姐确认该刀具系熊伟随身携带刀具,加之众多证据形成的链条,从而彻底排除了合理怀疑,锁定了该案的直接凶手唐先兵。
1999年2月,刘汉指使、授意孙某某安排孙华君、缪军、唐先兵等人枪杀王永成后,刘汉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期间,孙某某经请示刘汉,先后从汉龙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华君人民币30余万元、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奥迪A8轿车一辆;给予缪军人民币60余万元;先后为唐先兵、刘岗、缪军发放工资直至案发。讯问中,刘汉对此予以否认。公诉人经复核、调查,通过在深圳负责帮刘汉管理佳宁娜广场公寓的证人范荣彰的证言,证明了范只听刘汉指挥,为作案凶手提供窝藏地点;通过找汉龙集团诉讼代表人张克宇复核,证明孙某某所述的10万元以上支出需要刘汉签字的事实,从而证明了刘汉与王永成案的联系,戳穿其谎言。
细节管理,还体现在该案起诉书的制作中。起诉书是指控犯罪的檄文,庭审活动主要围绕起诉书确定的指控范围展开,可以说,起诉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出庭公诉效果。3月31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开庭后,7份案件起诉书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言简意赅,指控有力。”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专业人士对起诉书作出如此点评。他也许不知道,128页76000余字的起诉书,先后修改了46稿。
2月19日,案件提起公诉前夜,办案人员通宵审核和印制起诉书,接近20日凌晨时,发现某案起诉书中有一个错别字,虽然离提起公诉只有几个小时,大家果断决定重新印制。
“每核校一次至少要2个小时,连标点符号都不能有任何差错,这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态度上的严谨,更是出于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正的坚持。”公诉人李映雪这样告诉记者。
这样的信仰和坚持熔铸在每一名公诉人心中。
主诉陈力铭案的公诉人佘娟,是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在办理专案期间被查出身患甲状腺癌,然而,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她却一直没有让任何人知道这个消息,直到100余天后陈力铭案庭审结束,才赶赴武汉治疗,4月17日在医院接受手术。
主诉桓立柱案的公诉人黄美霞的母亲得了癌症,孩子读初中,自进入“1·10”专案以来,黄美霞从未向组织请过一天假,家里全靠丈夫一人操劳。
在此案提起公诉前夕,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陈利血压高达160,头一天晚上打了一晚上的吊针,第二天就回到专案组上班。她公公去世了,也没能回去奔丧。
来自黄石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周军,在公诉组期间其70多岁的老母亲腿部摔伤,无暇照看;来自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徐瑛,加入公诉组时刚刚做过手术;来自蕲春县检察院的公诉人方玉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做了手术;来自黄梅县检察院的公诉人章子寅自进专案组后,短短几个月,瘦了10余斤,因整天都在谈案子,在专案组得到个绰号叫“焦虑哥”……
在公诉组里,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
夜以继日的案头工作,让公诉人员的视力普遍下降,频繁的加班和熬夜,也透支着每一位公诉人的健康。但让他们欣慰的是,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和认真审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20日依法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分七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
全面锁定被告人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庭审预案的制作、完善工作就没有停止过。“在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中,庭审活动就好比进行一场足球赛,合议庭是裁判,公诉人和辩护人是运动员,因此,庭审活动主要靠公诉人的讯问、举证活动来推动。”熟悉庭审的人们常这样比喻。
为确保出庭工作万无一失,检察机关44名办案人员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集思广益,精心组织,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周密预测庭审焦点,全力投入庭审预案起草完善工作。
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质证方面的共性问题49个,分析归纳涉黑案辩护观点及答辩意见110余条,先后调整庭审预案18次。
4月1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的庭审中,出现了这样一幕:当公诉人董慧艳当庭出示被告人刘学军2001年至2002年泛黄的工作笔记本,并说明该笔记本详细记载了被害人周政被杀案、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嫌疑对象直接指向刘维,且已经初步梳理出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结构和涉黑案件线索时,被告人刘学军的手一直在发抖。公诉人当庭指出:刘学军如果没有被该涉黑组织腐蚀拉拢,确实是一名优秀的刑事侦查专家,可惜刘学军一步步走向犯罪,成为了该组织的包庇、纵容者。这一有力指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只有庭前对案情烂熟于心,才能在庭上从容应对。”27名公诉人把全面、准确预测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作为保证案件指控效果的重头戏。
王永成被杀害案,证据证明是刘汉直接指使、授意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在紧扣事实、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000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王永成并非刘汉指使、授意,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等观点,公诉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入手,条分缕析,进行有力的反驳。
如针对部分辩护人一直在追问被告人以及另案被告人,是否知道参加了一个组织,是否知道自己是在组织中工作,是否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相互认识,并以此为由提出黑社会组织不能成立的意见。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错误之处有两点:一是错误地将主观判断与法律判断相混同,二是错误地将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刘汉“大恶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质,进而一针见血地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与主流社会对抗的意思,也不会有主流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因此,问黑社会组织成员何时加入,参加了一个什么组织,属于‘黑白’不分。”
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或是优秀的退伍军人、或是武校的学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轻人,在他们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罪行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在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从庭审活动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没有超出公诉人员的预测范围。
规范执法,文明办案,
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在专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的要求,坚持把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发现多名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遂及时与法院和司法部门沟通,通过法律援助依法为被告人分别指定了8名辩护律师,被告人王雷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对此表示感谢。
咸宁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保障刑辩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诉讼权利,自专案移送审查起诉以来,咸宁检察机关通过开辟律师接待绿色通道,专门制作审查起诉阶段接待律师工作预案,安排专门律师接待室、阅卷室,专人负责律师接待,投入100余万元专门经费购买高速复印机等设备,将所有案卷制作成电子卷宗,方便律师阅卷;对律师预约实行排期,确保接待有序;主动听取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成笔录附卷,对于面见听取有困难的,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情况,确保全面、充分听取意见,充分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在专案办理期间,咸宁检察机关共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刘汉的辩护律师宣东,在提起公诉前两个月就依法复印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期间,刘汉的辩护人要求检察机关提供举证清单,检察机关予以全部提供,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合法要求,亦尽最大努力予以满足。
有罪证据需要巩固补强,罪轻证据也要收集认定。在审查刘维、桓立柱等人犯罪事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立功、自首情节而未能随案移送相关证据,遂依法敦促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此案的成功公诉,展示出检察官们忠于职守、克难攻坚、擅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彰显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对正义的追求,对事业的奉献,谱写出了公平正义的新篇章。
(本版摄影:本报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