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案一审开庭

01.04.2014  12:36
  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新华社湖北咸宁3月31日电(记者 杨维汉 邹伟 李鹏翔)   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于31日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晓东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晓东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晓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等10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等20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和采砂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其中,第一至第六合议庭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等地点审理刘汉、刘维、曾建军等被控犯罪案件。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刘学军等3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31日的庭审过程中,27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36名被告人及其50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调查,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部分被告人否认指控。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等50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该案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对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