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回应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符合条件

15.12.2015  10:26

  南都讯 记者彭美 曹晶晶 发自北京 南都记者昨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为何二人能获减刑?合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天裁定薄谷开来和刘志军减刑消息传开后,网上出现了“为什么高官、高官家属犯罪就能减刑了?”的质疑声。

  为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玉忠律师。他表示薄谷开来与刘志军的减刑程序与普通人一样,并未特殊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刑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而怎么减法?刑法修正案(八)里有更具体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不故意犯罪且被查实,被判处死缓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满两年之后,都能减刑为无期徒刑。

  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北京法院依法审理。

  刘志军能否再减刑?看表现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刘志军的判决时间是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他。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否还能减为有期徒刑,主要取决于刘志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

  减刑程序

  刘志军案

  死缓判决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于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现罪犯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减刑立案

  ●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

  ●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减刑理由

  ●公安部秦城监狱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刘志军减刑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

  减刑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薄谷开来案

  死缓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

  ●于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现罪犯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减刑立案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

  ●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减刑理由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减刑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