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加强四川省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旅游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的通知》(川旅发〔2015〕6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结合我省出境游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出境游领队证有效期为3年的规定,组团社与其聘用的领队人员原则上应签订聘用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临时聘用从事兼职领队工作的,应当根据临时聘用带团安排情况,签订相应期限劳动合同。
二、组团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其正式聘用的领队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在申领领队证时应提供缴纳社保费用的流水单并加盖社保局公章;组团社临时聘请从事兼职领队工作的,在申领领队证时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流水单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三、出境游组团社领队人员合理需求数实施年度动态管理。各相关市、州旅游局(委)根据辖区各组团社申报数,并结合《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统计的组团社上一年度出境游组团情况、组团社及所属领队人员服务质量基本状况,综合考量核定,于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我局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委托相关市、州旅游局(委)负责本辖区内的领队证申领审核工作。每家组团社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次,集中在6-10月期间进行(关于培训安排事宜,应按照川旅发〔2015〕6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各地旅游局(委)完成审核程序后,应当填写出境旅游领队证审核表,并及时上报我委制证。
五、请各市、州旅游局(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开通《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的账户;我委管理处将适时组织对组团社开展培训情况、申请材料等进行抽查,执法总队将对旅行社使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情况适时抽查。
赴台游领队证的申领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