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分类改革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06.03.2017  22:02

  四川根据科研院所的职能分工和发展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制定针对性改革举措,出台《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等系列支持政策,进一步下放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选取了42家科研院所首批试点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政产学研用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充分释放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要素活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转化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是放宽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限制。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三是扩大科研院所创新管理自主权。支持中央在川科研院所执行四川相关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建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战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形成科技人员持股比例较高,管理层、技术骨干相对持大股格局。允许参与试点的科研院所进一步扩大考核招聘科研人员自主权。对科研院所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优惠支持。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加成果转化、推广在职称评定中的权重。获得国际组织或国外科研机构授予的科技奖,可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作为职称晋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