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分税制20年评估:建议分事分税分管

30.12.2014  14:45
核心提示:  社科院分税制20年评估:建议分事、分税、分管   12月28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举办分税制20周年研讨会,并在京发布

  社科院“分税制20年”评估:建议“分事、分税、分管”

  12月28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举办分税制20周年研讨会,并在京发布《1994年的财税改革:20年进程评估与未来10年展望》报告(下称《报告》)。来自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官员学者参与讨论。

  财政部原副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高强在会上表示,1994年改革提出的目标就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中央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这个目标实现了。但1994年的改革本身并不完善,比如“提高两个比重”究竟应该提高到什么水平,没有标准;另外,当时解决了收入和地域划分的问题,却没解决事权划分的问题。

  《报告》认为,在分税制已经走过20个春秋,有必要对其体制效应进行重新审慎评估的当下,最需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究竟是继续坚持“分税制”还是重新回到“分钱制”?对此,《报告》建议回归本来意义的分税制,做到“分事、分税、分管”。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现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重新划分,旨在搭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体制。我国已经开启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目前主要涉及到预算改革和税制改革;有关央地关系的调整,尚无成熟方案,改革共识有待达成。

  1994年改革目标并不完善

  1986年到1993年,我国财政出现连续8年的赤字局面。时任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刘克崮曾表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那几年,由于实施财政“大包干”的弊端不断显现,由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迅速下降,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发生过三次向地方财政“借钱”的无奈之举。

  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发布,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高强表示,当时改革提出的目标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分税制就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基本就是这个主题。“两个提高”这个目标实现了,分税制改革对于这20年我们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

  根据《报告》,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年均上升0.5%,到2013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比重达到22.71%;若考虑到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预算,全口径的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达到37%。而中央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提升得更为明显,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4年的56%,目前稳定在50%左右。

  高强表示,评价1994年分税制改革,应该按照当初改革的本质要求来衡量,不能赋予它很多的当时改革所没有的一些要求。

  不过,高强也表示,当初的改革并不完善。比如,“两个提高”究竟提高到多少,没有标准;越来越高也是不对的,需要有一个界限。现在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是多少,都说不清楚。狭义财政收入占比为20%多,但广义口径比较高,专家学者对此的评价不一。

  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未能兼得

  高强表示,随着这些年政府责任的加重,很多20年前政府不管的事项都变成了政府的职责。政府事权增加,直接支出者是地方政府,现实中出现了地方政府事权越来越重、财权越来越小的问题。

  高强进一步表示,地方财权虽小,但财力并不小。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格局,中央大概占15%-16%,地方占大头为84%-85%。但这里面很多钱,地方是不能随意支配的,需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方向使用。这是未来财税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报告》评估表示,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未能兼得,稳定的政府间财力分配方式仍未形成,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有待提高。

  具体而言,从1994年以来税收收入归属划分的动态过程来看,地方政府在收入归属决定方面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支出方面,中央几乎不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权,但在所有事项中都以审批、备案、检查、评比、达标、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高度干预地方,造成地方自主权缺失。

  对于“分税制”,《报告》认为应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分事”,即在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前提下,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分税”,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央地间划分税种,划定央地收入来源;“分管”,实现分级财政管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报告》认为,从1994年以来,我国财税体制一直以“分税制财政体制”冠名,但从20年的演变过程来看,虽然是区别于1994年之前的以统收统支、财政大包干为代表的“分钱制财政体制”,但现行分税制同原初意义上的分税制的距离更远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该重返分税制轨道。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并未对“分税制”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对未来财税改革的方向表述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省以下财政体制怎么改?

  高强表示,分税制改革20年,关于地方政府的体制改革并没有提及,这也是今后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并未涉及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安排,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将权力交给了省级政府。要求各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改革决定的原则,制定对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

  《报告》认为,省级以下分税制进展缓慢,直到2005年以后,各地才相继推出“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扩权强县”等财政体制改革措施。

  关于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该如何安排,专家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曾表示,未来应该以“行政扁平化”为改革方向,实现我国从五级政府向三级政府过渡,三级政府才能方便地进行事权划分、转移支付,最终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债权,即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

  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在12月28日的会上表示,改革应该抓大放小,应该在中央与地方的层面进行规范,坚持分税制的方向;至于地方以下该怎么治理,可以因地制宜,不必一刀切。中国版图这么大,每个省都相当于一个欧洲国家的规模,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地方治理的角度,交由地方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还是走其他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