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新规打击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

14.04.2015  11:30
核心提示: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记者昨天4月13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针对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引发垄断问题,近日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乱搭售商品。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引发垄断问题。此次出台新规,也是为了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      规定共19条,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出解释,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规定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做了细化规定。      针对搭售,规定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而且,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场上的竞争等,就视为违反规定。      规定明确,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将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工商部门将在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