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七不准”

09.09.2014  18:21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七不准”。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时,不准有以下七种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领导干部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并签订廉洁承诺书。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相关要求,以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所指领导干部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