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措施打造文化产业大省 鼓励民资进入
17.01.2014 12:49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根据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我省将鼓励各市、县(区)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搭建投融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让文化企业向科技、生态、电商等方向融合发展,助推媒体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同时,《政策措施》规定,要降低注册门槛、减少运营成本、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发展环境,着力为创业型、中小型文化企业扫清障碍。重视本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扶持赣文化传统演艺剧目。
江西省财政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申报中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向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支持力度。
做大动漫产业支持江西电视台开设动漫频道
在引导产业方向方面,《政策措施》规定将主打做大动漫产业,对手机动漫产品等推广给予补贴,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境外有影响电视台播出的江西企业原创电视动画片给予奖励,对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互联网下载量高且收益好的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奖励,对优秀动漫人才和优秀原创动漫出版物给予奖励。同时,支持江西电视台开设动漫频道。
《政策措施》对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有明确的规定。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数字转换,开展三网融合和拓展增值业务,支持发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经营许可证,以及数字影院基础设施建设,对2015年底前新建和改扩建的县级多厅数字影院给予奖励性补助。
落实作品奖励机制
对我省原创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以上奖项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其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江西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做强新闻出版业方面,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原创创意作品出版、绿色高端印刷、现代出版发行等。对新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工程”、“全国百强报刊”、“全国百强印刷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荣获国际奖项或国家级奖的作品、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给予补助。拓宽文化遗产开发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物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陶瓷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对文艺院团进入国家大剧院、省外境外国外开展商业演出给予适当补贴;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底蕴的旅游景区演艺剧目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发展创意设计业方面,对创意设计制作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在中国国际广告节、戛纳国际广告节等有关国家级或国际节上获奖的企业和优秀创意设计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方面,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休闲、文化与生态、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电商融合等新型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每年发布全省创新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街区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
《政策措施》规定,对在我省设立企业总部的,按照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制定吸引赣商回归投资文化创意产业优惠政策。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非公有制文化创意企业参与网络出版、对外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和文艺院团改制经营等领域。支持省内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房地产企业和在赣央企等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政策措施》还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前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鼓励各地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组建集团。
搭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
《政策措施》规定,我省将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建立“助保贷”等由专项资金出资担保、金融机构放贷、企业融资的融资模式。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行债券,支持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对经省级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并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孵化文化创意企业,实现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重点上市后备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上市培育及前期费用补助。拓宽授信和贷款服务渠道,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探索专利权、版权、收益权、商标权、销售合同等无形资产质押以及其他权利质押贷款。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为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对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进行税费支持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优惠税率,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创意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落实营改增试点,对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对于经省政府批准后发放给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等文化创意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行政规费,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除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文化创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国有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金,在国有资本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安排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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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4 12:49
关于开展股权融资实操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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