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

09.06.2014  17:54

日前,甘肃省工商局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办法》指出,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组织,由工商所(分局)负责实施。县级工商机关每半年制定一次市场主体抽查监管方案,确定抽查的时间、范围、比例,抽查监管方案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备案。省局将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对抽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将印发督导建议书,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被抽查的市场主体为各工商所(分局)辖区内A、B、C、D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分局)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年度抽查比例,A类不低于3%,B类不低于5%,C类不低于15%,D类不低于20%。工商机关在抽查市场主体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现场实施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市场主体当面提出整改要求,发出非处罚类的行政文书并记录在抽查记录表中;不能当场纠正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工商机关审批,对违法物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