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出台制度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可申请延期开庭

27.08.2015  15:50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 实习生 杨琪 付策民)8月27日记者从成都中院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在广泛征求律师、法官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成都中院于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成都两级法院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尊重律师依法履职,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有益探索。

突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方位覆盖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若干意见》总计44条9个部分,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精神贯彻始终,全文中共出现“保障”25次,“权利”16次,每个条文内容均围绕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个主旨展开。9个部分分别从律师执业保障的一般规定,保障律师约见法官和会见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对案件流程信息的知情权,保障律师阅卷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保障律师受委托申请立案的权利,保障律师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和建立良性互动的阳光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44条的具体内容实现了三个全覆盖:一是律师执业权利全覆盖,实现法院对律师执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辩论权、质证权等执业权利的全覆盖;二是案件类型和流程的全覆盖,《若干意见》覆盖三大诉讼,覆盖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执行整个审判执行流程中各个环节;三是配套措施全覆盖,覆盖法院对律师进入法院的安全检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材料签收、判后答疑、诉讼服务、律师工作室、建立良性互动的阳光沟通协调机制等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配套的软件和硬件要求。

着眼实际,呈现九大“亮点”

记者获悉,此次成都中院出台的《若干意见》相较其他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文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亮点:

亮点一:保障认识上升到新的高度。成都中院郭彦院长认为,当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对的难题和困境,恰恰是公民合法权利保障难以落实的一些关键性问题。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其说是律师的,不如说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最终落脚点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权利。

亮点二:构建立体化全天候的律师诉讼服务网络。通过成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包括各点位)和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平台,律师可以就本人代理的案件提出预约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签收文书、信访投诉、查阅卷宗、查询进度、诉讼缴费等事项;与成都法院签约备案的律师,可以就本人代理的案件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签约律师平台办理网上立案和其他诉讼事项。

亮点三:律师进入法院更方便快捷。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有效执业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即可进入,一般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同时要求有条件的法院设置律师出入法院的专门通道,没有条件设置专门通道的法院,应保障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

亮点四:保障群体有了新扩展。随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进入法院,亦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工作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亮点五: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的短信主动推送。不断加强法院对律师知情权的信息化保障,通过短信推送等各种方式,实现审判执行进程中的流程信息自动向律师推送。

亮点六: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阅卷权。在刑事案件阅卷权方面明确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阅卷权。

亮点七:助理律师调查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亮点八:律师可申请延期开庭。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提前3日向法院书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且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亮点九:实行“最后一问”制度。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前,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应询问律师“是否还有新的意见”,或“是否还有补充意见”,或“还有没有最后要陈述的意见”等,切实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完整表达诉求和意见,切实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完整表达诉求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