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支撑境外追逃

20.04.2015  15:55

   境外追逃也需国内法支撑

  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建议,尽快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并探索组成国家层面的境外追逃追赃特别侦查队伍。

   现状反腐案多跨越国界缺国内法支撑

  彭新林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交流与合作。

  截至2014年8月底,我国已通过谈判签署了51个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已可以与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方式,成功将一批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缉捕归案。

  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上海市核电办公室原主任杨忠万、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一批外逃腐败分子,先后被缉捕归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目前,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法律事务跨越国界,需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妥善解决,但在国内立法层面只有一部单一的《引渡法》。

  同时,相关部门分工不细、责权不明,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与外国开展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犯罪类型

  杀人贪污贿赂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洗钱

   协助内容

  相互协助调取证据材料冻结、扣押并追回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

  引渡或者遣返在逃嫌疑人

   建言尽快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

  彭新林提出,目前重点是要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进程,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体制机制、职责分工、条件程序等提供制度保障,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国内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法》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司法协助请求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协助合作的职权范围,明确开展司法协助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送达文书与调查取证;规范扣押、冻结、没收、返还和分享等程序。

  还应分别规定外国向我国以及我国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请求的条件,拒绝请求的理由及进行移管的程序;刑事诉讼移管,规定可依据条约及互惠原则,根据外国请求将在外国受到起诉且无法引渡的罪犯交给外国提起诉讼。

   灵活处理“死刑不引渡”问题

  为成功追捕外逃贪官,排除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法律障碍创造条件,还要灵活处理死刑不引渡问题。

  彭新林表示,在目前我国不太可能废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死刑的情况下,建议采取灵活处理方式。

  目前,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已废除了死刑。因此,如果认为贪官引渡回国后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些国家会拒绝引渡。

  作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是引渡外逃贪官回国的一个必要的代价,相比于让犯罪贪官逍遥法外,大量国家资产外流来说,利大于弊。

  彭新林建议,适时在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个案合作中规定保证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或者作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以积极姿态面对追逃工作。

   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此外,还应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要求的衔接,如修改《引渡法》等国内立法,使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问题上的规定和要求相衔接。

  彭新林建议,确立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主体的多元资产追回机制。他表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适时确立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实现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追回规定的衔接,有利于我国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名词解释

   司法协助:

  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主要内容

  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

  代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移交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物证的扣押和移送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被判刑人的移管

  文/记者汪红

(原标题:跨国反腐涉及财产、诉讼等诸多方面 《引渡法》不能规范所有问题 专家建议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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