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公告 明确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20.01.2014  19:28
核心提示:  编者按: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类别、品种、规格繁多,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有次数频繁、单笔金额小、累计金额大等特点。2011

 

  编者按: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类别、品种、规格繁多,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有次数频繁、单笔金额小、累计金额大等特点。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资产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需要采取清单申报方式、哪些需要采取专项申报方式没有细化规定,因此征纳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纳税人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为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近日,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近日,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采取的申报方式。

  《公告》提出,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同时,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