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依法独立审判核心价值的改革

02.03.2015  13:09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其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直以来,司法改革都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热门话题,不管愿意与否,每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改革方案都要接受来自各方的评头品足。这种“司法改革热”折射出广大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特别关切。   我国的司法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与国家改革开放同步。从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到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查监督体制,再到加强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监督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每一次改革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反映了司法理念的进步。   本次司法改革亦是如此。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最突出也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其实,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提法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及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提法更加具体明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意见则是对四中全会提出目标和要求的具体细化和明确部署。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尊重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强化庭审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确保司法公正的所有环节建立科学、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克服各种非审判因素的干扰,切实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人民法院的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这一基本原则,并制定了相应具体措施。无论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还是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抑或是建立全程录音录像机制,都确保了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证公正裁判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排除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是长期以来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一些跨地区、跨领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为此,意见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等等。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举措,也是对司法去地方化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影响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的因素还有行政权力。所谓行政权力既包括来自法院以外方方面面的行政权力,也包括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力,此次法院改革在这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   针对来自法院外部行政权力的干扰,意见提出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要求案件全程留痕,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并且规定,相关信息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询,以此堵住权力干扰司法的漏洞。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道出了司法世界的真谛,确保依法独立审判,体现了这句名言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承载着广大公众的期待,确保司法公正的改革,同样承载着广大公众的期待。正是在广大公众期待的目光中,司法改革的航船再次扬帆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