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凯迪拉克被撞 租宝马代步 租车花4万 法院判对方赔8千

16.04.2014  10:04

  夏旭东 洪立媛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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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造成财产损失

  法院支持这些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张先生驾驶的凯迪拉克被侯先生驾驶的汽车撞坏送修,侯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祸后,张先生租了一辆和凯迪拉克档次差不多的宝马车代步,产生了4万元的租车费。那么,车祸肇事方到底该不该承担这笔租车费呢?最终,法院判决侯先生赔张先生替代交通费8000元。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被撞后能否租车代步并向对方索要租车费,很多人并不知情。此案给车祸受害一方提供了参考。

  车被撞租车代步,索要4万元租车费

  去年9月27日,侯先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成都锦华路一路口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凯迪拉克轿车发生碰撞,凯迪拉克受损严重被送修。后来,交管部门认定:侯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车辆维修的两个月时间里,租用了一辆宝马轿车代步,租车费用共计4万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侯先生支付租车费用,侯先生认为费用过高,张先生将侯先生起诉到锦江法院。

  租车费应合理,法院判赔8000元

  诉讼中,双方对租车费用额度争执不休。张先生认为,交管部门已经认定侯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己租车代步,完全是因侯先生违法驾驶、导致自己车被撞所致。所租用的“宝马”和自己的“凯迪拉克”档次差不多,费用虽然高了点,但理应由侯先生全部承担。侯先生则认为,虽然自己对事故负全责,但张先生的租车费用太高。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受损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被送修。张先生为方便出行选择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张先生并非必须选择高档轿车才能满足出行要求,故应参照当地汽车租赁市场上普通轿车的月租金标准,认定相关费用额度,遂依法作出支付8000元的判决。

  两大焦点

  替代交通费合理吗?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费用又该如何确定?

  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选择高档车。即使受损的是高档轿车,赔偿标准也只能对应普通轿车。

  法官:支持替代交通费 但费用应合理

  据锦江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范薇介绍,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本案中的张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送修的情况较为常见。对此,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4款有明文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张先生要求侯先生赔付替代交通工具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支持。

  那么,张先生选择租用高档轿车所产生的费用该如何确定,关键取决于“合理”二字。本案中,受损车辆虽为凯迪拉克,但其用途为非营运车辆,其基本用途在于方便出行。因此,他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选择宝马。张先生选择高档轿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按照生活常识、常理、常情,显然超出了通常性交通工具功能的范围,其费用的合理性也必然失去依据。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结合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和合理费用的原则,即使受损的是高档轿车,赔偿标准也只能对应普通轿车。

  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该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即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