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四中全会决定中你要知道的8个新提法

29.10.2014  01:08

  四中全会决定中你必须要知道的8个新提法

  10月28日,备受瞩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在这篇1.6万字的文件中,许多新的概括、新的提法、新的名词,让人耳目一新

  国家宪法日

  《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10月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宣誓

  《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向新浪网表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对宪法宣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中国现在提倡依宪治国、提高宪法权威,也应当引入这样的宣誓制度,引入这样的制度是有必要的。秦前红说,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是公开的,民众看到后,将来对于宣誓人的行为做出法律评判和道德评判的时候,也会拿出当时的宣誓来作为一种衡量标准。

   单独表决

  《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单独表决制度,在整部法规表决之前,先对分组审议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争议条款”进行表决,如果单独表决得以通过,仍然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如果单独表决不能通过,则应加以修改甚至删除。这样可以避免“为了一条有争议的条款否了整个条例的诞生”。

   法无授权不可为

  《决定》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意味着“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必须有权力根据,没有权力根据的事就不能做。目前很多行政机关越权,越权审批、越权处罚等现象常见。这一提法,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行政机关乱作为的现象。“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一个中央精神被提出来,还要看具体规定。也就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划一个边界出来。

   久拖不决

  《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在重大决策追责方面,“久拖不决”是第一次提出。这主要是针对决策过程中的不作为情况。决策机关应及时做决策却拖延不做,引发小事拖大,大事拖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

  立案登记制

  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制度,只有经法院的实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不少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后,都因为不符合条件,无法“跨进法院的门”,从而加剧了起诉难。立案登记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群众告状有门。

  《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司法掮客

  决定提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斯伟江律师认为,司法掮客跟其他掮客没有太大区别,都是从司法活动中谋取利益。可能充当司法掮客的,除了律师、法官之外,检察官、警察、法院的书记员等,能够接触到司法活动的人,都是有可能的。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认为,司法掮客是一种权利寻租的表现,可能很难在司法领域单独制止这种现象。从长远来看,对于权利的应用、分配的机制要有改革,对于权利要有监督。

  政法委长期坚持

  决定提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向新浪网表示,十八大之前,政法委对司法和个案的干预非常普遍,炮制了不少冤假错案。十八大之后,四中全会之前,从中央政法委的角色调整和功能转变来看,它会成为执政党内部的一个领导和协调机构,也就是说它不再强调干预公安司法机关具体案件,不再对个案发出决定,作出指示。长远来看,政法委更多的是作为执政党对公安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及未来司法改革领导协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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