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7.01.2020  01:41

  为全力维护我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县发生和扩散,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来往武汉以及途经武汉至我县的所有人员,应当自觉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请主动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检查,并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为武汉返乡人员或有近期经武汉经历。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旅行社、酒店对武汉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武汉旅游团队和散客。

  三、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四、武汉来 渠县 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当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行先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渠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0818-7322042)。

  六、广大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民如发现相关疫情线索,请拨打0818-7322049。


   渠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