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要“谨言慎行”了

03.02.2016  15:28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新版《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标准》要求,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快评:新版《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令禁止夸大产品功效、与产品登记不符的广告用语,有力地促进农药宣传趋于务实,回归产品本质。农药企业在此背景下要更加注重塑造产品品牌、升级服务质量,才能在行业竞争中杀出重围、笑傲群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