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22.12.2014  17:41

 

【专报要点】从法律途径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专报》提出,我省目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相关法律层级较低,且存在于法不合的规定。因此,建议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层级;对于不符合市场经济法治特征的法律进行清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律制度。

 

四川大学王蓓副教授主持的2014年省社科规划 “法治专项”项目《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路径与机制研究——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为视角》中提出如下观点:

我省的农民工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临近年底,农民工为了讨要被拖欠的工资采取极端手段,例如以爬塔吊、跳楼相威胁,或是杀伤企业管理者等事件进入高发期。近年来,我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进行了大力整治,但相关法律保障机制还存在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保障机制,对于我省推进依法治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省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主要问题

过去几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包括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措施多于法律手段。 目前,我省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经常采用的是行政措施,比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行政措施虽然见效快,但不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且,以行政措施来解决欠薪问题会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

(二)制度的法律位阶低,文件性突出。 我省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政府文件,例如《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30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等。政府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显然无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比,严重影响到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制度发展不均衡。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不均衡,建筑业色彩浓厚,其他领域则涉及较少。尽管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领域,但民营、私营等企业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四)部分制度不合法。 比如,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收依据仅为政府规范性文件,而向用人单位征收工资保证金,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根据《立法法》第8条,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实现。又如,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须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栏”,现场公示农民工的工资情况,但农民工的工资属于个人信息,具有保密性,工资支付凭证应当交由农民工签收,而不应对外公开。因此,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二、完善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提升立法规格。 针对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中行政措施多于法律手段,且主要表现形式为政府文件的现状,建议通过法律手段来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并提升立法规格,采用地方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项支付保障措施,提高其运行效果。

(二)清理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建议将构成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六项具体制度划分为需逐步退出的和需进一步完善的两大类,分别对待。

第一大类是需逐步退出的制度。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用人单位劳务用工管理的行为,因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应在法律制度规范化的同时逐步退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用政府财政资金垫付民事纠纷的债务,不符合政府财政支出的原则,因此这一措施也应逐步退出。

第二大类是需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建议首先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应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将诚信评价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挂钩。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工作,减少对一年一次的农民工工资集中清欠行动的依赖性。第三,进一步健全仲裁救济。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耗时长、程序复杂、专业化程度高的问题,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率。第四,进一步健全欠薪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违法成本,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强化对欠薪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威慑力。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