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县试点,郫县入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抵押贷款

08.06.2016  11:20

  本报讯(记者 李龙俊)6月3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再获推进。15个县(市、区)将开展试点,其中我省成都市郫县入选。《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本次《办法》的出台,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具体哪类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办法》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对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了范围和前提界定。

  《办法》同时规定,下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要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评估是关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贷款到期后,出现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等情形时,《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另外,《办法》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保障机制体系,为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之一,2015年9月,郫县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成功,成为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事件。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出台,将为我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