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试点农村游厨管理新模式筑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防线

22.11.2016  21:40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泸州市率先在纳溪区试点农村游厨管理新模式。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监管体系责任分工建设。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并报镇街食药安办审核备案、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农村流动厨师从事、承办集体聚餐行为进行审核备案、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工《健康合格证明》办理、纳溪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督促纳溪区餐饮协会做好农村流动厨师分会的筹备、会员入会和管理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创新农村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购买模式。根据纳溪区实际情况,从减轻农村流动厨师经济负担,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角度出发,反复与保险公司沟通衔接,最终确定保险方案。

三是实行农村流动厨师备案、登记、公示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凭《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购买农村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向居住地镇街食药安办申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证》由镇街食药安办按纳溪区食安办要求印制,并统一编号,《备案证》每年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经年审合格后方可有效。各镇(街道)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取得《备案证》名单,接受群众选择及监督。只有取得《备案证》的农村流动厨师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未取得《备案证》的农村流动厨师将列入黑名单不得从事农村群体聚餐的承办服务。承办集体聚餐的农村流动厨师必须主动向举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报和备案。承办厨师应督促聚餐举办者备案,并共同签订《纳溪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四是加强农村群体聚餐点现场指导管理,严防风险隐患。设定农村集体聚餐点条件标准,对场所、饮用水、食物原料、采购渠道、操作规范等均予明确规定,要求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禁止使用霉变、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公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等,形成规范制度,促进规范操作与规范管理。

五是健全农村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处理及时妥当。完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要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镇街食药安办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到报告后,各单位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