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农村女子出嫁土地权益丧失 维权屡受困
年关将至,张颖(化名)仍在纠结继续留在北京上访还是回河北老家。因为是“农嫁女”,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结了婚的女性就不再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权益。她在老家仅有的九分四厘口粮田在一个月前已被村里推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传来的信息让张颖又看到了希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农嫁女”,具体指代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而在现实中已经成为土地权益受损对象的代名词。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形式,直接剥夺“农嫁女”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受诸多因素影响,“农嫁女”维权格外艰辛。
浙江“农嫁女”项林(化名)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并一直承包村里的土地。2006年到2012年间,该村几次给村民发放集体经济收益补偿款,平均每人1.1万余元。村两委根据村规民约,剥夺了项林及其子女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此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据这一条规定,项林在2012年6月向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申请,要求街道办事处依法修改村规民约,得到的答复却是“街道办事处的做法并没有违法之处”。2012年12月,项林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个月后,项林再次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要其出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在不久前召开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讨会上,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下称“众泽中心”)副主任吕孝权透露:自2004年至2013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农嫁女”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的投诉600余起,涉及人数3万多,范围几乎覆盖全国。
缘何逾七成案件不被受理
在众泽中心代理的128件重大典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有93件,占全部代理案件的72.6%。
吕孝权把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概括为三种情形:其一,法院裁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只受理“征地补偿款纠纷”;其二,裁决认为村民与村委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三,裁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肖菲说,法院受理率低或被驳回案件较多,主要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其中对“农嫁女”及其子女、入赘女婿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有保护的,但是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可操作性。
法院不愿受理此类案件,还有执行难的考虑。肖菲说,现在土地已经分配完了,只能判享有土地承包权,但是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怎么实现这种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否以经济补偿的形式解决失地“农嫁女”的生活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
尽管如此,各地妇联组织仍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据河北省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室主任吴美荣介绍,2010年1月1日试行的邢台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河北省邢台市妇联努力推动的结果,该意见使农村妇女在维护土地权益方面有了可遵循的司法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个信息非常重要。”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周应江说,土地承包权的前提是要有承包资格,这也是当前困扰农村妇女或者其他村民土地权益实现的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成员身份的界定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不好作解释,需要立法作出解释。他希望各地妇联能够以此为基础,促使相关立法部门在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上进行尝试。
村规民约缺乏有效监督
“法院开庭时,底下黑压压地坐着一大群老百姓,村支书在法庭上说:‘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男人的土地,你们说是不是?’跟着哗啦啦站起一大群人:‘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男人的!’”这种在电影里才会出现的镜头竟然真实地发生在时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政协委员郭建梅深深地感受到,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村民自治中仍然发挥着很大作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王晓莉认为,基层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缺乏行政约束。一旦村里大多数表决通过,责令改正通常变得被动、流于形式,甚至激起强势群体的围攻或反抗。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有纠错责任,但并未明确追究方式和问责程序,使一些地方部门敢于“踢皮球”。
“刚刚搞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时候,绝大多数村庄不分男女都能得到承包地,‘农嫁女’现象是近些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出现的,其被剥夺土地权益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主任李慧英教授从2000年开始关注“农嫁女”,她发现问题都出在村规民约上。
李慧英主张从修订村规入手打破瓶颈。“修订村规民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村民自己参与规则的制定,从而保证村规民约真正是村民的自我‘约定’,在保证村民参与的同时,必须强调妇女的参与。”李慧英说,河南省登封市周山村在2008年就成功修订了村规民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也已经介入修订村规民约。
尽管这种介入是从政府维稳角度考虑的,但是李慧英还是看到了依靠行政力量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希望。
“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不单是男女不平等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在哪些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新增人口承包权益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参与该条例修订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石家庄铁道大学法学教授薛静表示,这是从立法上保障“农嫁女”的一次有益尝试,政府职责更加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也有了突破性进展。她倡议,保护“农嫁女”土地权益,可以先从地方立法做起。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的瓶颈不在于法律够不够多,而在于执不执行。比如,物权法规定了对违法村规民约的撤销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这些都能够严格执行,“农嫁女”的维权路也不会走得这么艰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则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不只是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也不只是执法不严的问题,而是涉及土地承包政策问题。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时,陈斯喜指出,现在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按户来承包,在承包时,并没有区分男女,土地承包期是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出现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土地承包做法为打破“大锅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30年后,再回过头来看需要重新思考,特别是30年快到期了。陈斯喜说,“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怎么实现?在实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怎样使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需要从土地的承包政策上研究并予以解决。”(谢文英 何璐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