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作物的政策建议

02.07.2014  14:39

 

【专报要点】调研结果显示,我省多地存在农业用地不种粮的情况。本期《专报》提出,为引导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作物,应每年调查掌握我省粮食种植的真实情况和变动趋势,在进行永久性农田规划的同时,明确粮食种植区规划,并扶植有条件的农户兴办家庭农场,进行粮食适度规模的种植和经营。同时,从奖励基金、金融支持、农业再保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对粮食作物种植给予政策支持。

 

西南财经大学程民选教授等在2013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四川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中提出如下观点:

一、农业用地不种粮将危及粮食安全

十八大以来,粮食安全问题倍受中央政府关注。虽然我国粮食产量已经十连增,但近年来进口粮食也是呈快速增长之势。粮食对外依存度过高,一旦国际形势发生变化或国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将会危及国家安全。因此,粮食安全是事关全局的大事,绝不可掉以轻心。我国之所以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并且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永久性基本农田政策,都是基于无农不稳、无粮不稳的战略考虑。

四川历来是我国的产粮大省之一,但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我省多地存在农业用地不种粮的情况。由于确实权,颁铁证,促进了农地流转,我省土地呈现集中经营的趋势,但集中利用的农地大都选择了果蔬栽种等项目,而不再种粮。例如,四川内江市威远县流转的农地,主要成为无花果种植等果蔬栽种基地;四川德阳市罗江等地所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也是集中农地种植蔬菜和果树。同样,还在进行确权过程中的四川攀枝花市盐边县,种植类的农民合作社也主要是利用集中的农地栽种大棚蔬菜,以及种茶、种西瓜等。至于观光农业项目,自然更不是以产粮为目标。于是,客观上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虽然这些土地还是农地,依照相关法律并未变更土地用途,但是,其在具体使用上却不再种粮。

如果上述现象成为趋势的话,显然将对我国的粮食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从粮食安全的认识高度,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正确引导。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作物的政策建议

由于农业内部土地利用比较利益差异的客观存在,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决定农地的栽种项目时,在种粮收益较之种果蔬收益少的情况下,不种粮而种果蔬自然就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理性选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基本精神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那么,对于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市场所做出的经营项目抉择,政府显然不宜硬性干预,而只能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拟定粮食种植区规划并进行利益诱导,以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作物。为此,课题组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在我省农地种粮面积统计的基础上,每年由农调队进行随机抽查核实,以掌握我省粮食种植的真实情况和变动趋势,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予以引导。

(二)在进行永久性农田规划的同时,明确粮食种植区规划,凡规划为粮食种植农田的,不得用于非粮食作物的种植。建议在耕地保护基金中细化出粮地保护基金,与粮食种植区规划配套。粮地保护基金标准适当高于耕地保护基金。同时,种粮补贴也应直接发放给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经营主体。

(三)从我省各地实际出发,拟定粮食种植适度规模指南,并扶植有条件的农户兴办家庭农场,进行粮食适度规模的种植和经营。通过适度规模的粮食种植和经营,提高粮食种植的收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政府设立种粮专项奖励基金,对于种植粮食作物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卖粮给国家的数量给予适当奖励。

(五)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植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民间金融组织,服务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需求;制定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粮贷款优先发放原则,以及种粮贷款财政贴息的有关政策,以切实保障种粮的资金需求。

(六)组建由国有投资公司出资为主的农业再保险机构,以支持农业生产保险业务的开展,尤其要针对种粮开发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七)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发展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育好农村市场主体的同时,还必须要有适应他们发展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其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专业服务,为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经营成本创造条件。

(八)给予农用地上建设的农用设施颁发农用设施所有权证书,以利于其抵押贷款和规范必要的转让交易行为。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