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壮大“拽实”——《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5.11.2021  20:5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四川农业大省这块金字招牌不能丢,要带头做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篇大文章,推进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支撑,现代农业园区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主阵地,是引领带动区域乡村产业做大做强的“主引擎”。

  四川牢牢记住总书记殷殷嘱托。11月23日,《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地方立法保障有现实需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区域乡村产业做大做强。

  “四川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农业优势产业布局,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引导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形成农村产业发展新格局意义重大。”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晓春指出,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需要。

  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是我省加强和改进乡村发展治理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原创性改革,省委将其作为事关乡村振兴和治蜀兴川全局的大事要事,明确要求抓好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片区规划编制相衔接。任晓春说,制定《条例》,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对落实省委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要求非常重要。

  目前,全省创建国家级园区13个,认定省星级园区76个、市级408个、县级535个,综合产值突破3000亿元,带动农民近900万人,园区建设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国家级产业园创建数量和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但是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主导产业同质化突出、一二三产业一体化发展不强等问题,制定《条例》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法治化,促进我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凝聚民意民智,科学民主立法

 

  按照省委关于抓好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关于依法规范发展的指示,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制定《条例》列入2021 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起草伊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就强调要突出助推乡村振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任组长,省人大农业农村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为成员单位的立法领导小组,明确立法原则、任务分工和工作步骤,建立起工作协调联系机制,成立起草工作专班,有力推进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有关立法工作,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从2020年开始,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先后赴成都、绵阳、德阳、资阳、内江、广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联合改稿会等会议,并通过省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厅网站,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级相关部门、基层园区管理者、农业法规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了10余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多项规定为园区发展赋能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六条,依次为总则、规划布局、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亮点一:明确园区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明确现代农业园区的调整范围,并定义“现代农业园区”为: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聚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区域。

  亮点二:明确政府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和深度融合、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在《条例(草案)》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对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综合协调、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保障等做出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亮点三:明确先规划后建设。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对统筹指导园区建设、确保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综合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草案)》明确了现代农业园区规划要按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乡村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编制和布局产业,结合片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科学明晰产业发展定位,确保粮食安全,突出特色优势产业。《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优势特色产业区(带)。市、县两级则要按照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平原、丘陵、高原、盆周山区等不同自然条件,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布局现代农业园区。

  亮点四:明确建设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当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参与。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建设主体,规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现代农业园区扶持保障、创建认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报主体和考核管理的主体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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