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宣判 施暴者被判死缓

21.03.2017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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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7年3月2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 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 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系夫妻,被告人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被害人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金柱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被害人红梅打电话,但被害人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柱见被害人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被告人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被害人红梅倒地后又踢了被害人红梅。之后被告人金柱将被害人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被害人红梅的头发,将被害人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被告人金柱在车内对被害人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被害人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在二楼与被害人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被害人红梅。后被告人金柱发现被害人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被告人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鄂尔多斯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