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原官员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

01.08.2014  12:56

  王峰 北京报道

  2012年的一天,武庚飚和妻子傲优娜从加拿大回国,落地首都国际机场,随即被有关部门控制。

  武庚飚和傲优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空留时任内蒙古政府法制办主任的父亲武志忠和母亲于慧珑。如今,除了儿媳傲优娜,其余三人均因受贿等罪获刑。

  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内蒙古高级法院二审。武志忠的一审罪名中,隐瞒境外存款罪最受关注。因未如实申报境外存款而被判刑,实属少见。

  近年来,贪腐官员的海外利益输送屡被曝光,但直到2006年上海市检察官办理当地第一起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案时,“我们对全国各地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查阅,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判例简直是凤毛麟角”,办案检察官此后撰文回忆。至今,这一情况并未改变。

   武志忠一审获罪

  2013年12月,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一审宣判,其被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5宗罪,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少见。不过,武志忠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民和于江科为这五个罪名均作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武志忠之子武庚飚与傲优娜在2000年结婚。有知情者介绍,武庚飚先是去美国留学,随后傲优娜也前往加拿大。武志忠事发后,武庚飚夫妻被“引诱”回国,在首都国际机场即被控制。

  武庚飚的口供称,于慧珑从2006年开始,向加拿大给其汇款,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发。于慧珑本人在加拿大开有账户。

  法院一审认定,于慧珑向加拿大共汇款170余万加元、50余万美元,其中一笔还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证。检方指控称,这些款项按照当时汇率超过了1466万元人民币。

  这些款项用了43人的身份证,分65笔汇往国外,其中甚至包括武志忠本人。但其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一份证明显示,2010年,武志忠仅报告了9.67万的工资及津贴等收入,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其余各项报告均为零。

  这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巨额涉案财产形成鲜明反差,武志忠夫妻贪贿超过1500万元,另有超过2000万资产不能说明来源,其家庭购买过北京、呼和浩特、包头三地的20套房产。

  武志忠否认知晓于慧珑向加拿大汇款的金额,只称知道于慧珑曾往海外汇款。

  “2005年于恵珑身患癌症之后,担心自己有意外后,武志忠再婚,会对儿子、儿媳、孙子等的生活照顾不周,故瞒着武志忠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分多次给儿子、儿媳汇钱以贴补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支出,而且明确和借用身份证汇款的人说不要将此事告知武志忠”,武志忠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民告诉记者。

  在中国人大网的介绍中,针对现实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刑法第395条规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

  中国人大网的解释称,构成此罪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二是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应当申报而未予申报的;三是隐瞒境外存款要达到较大数额的程度。

  申报制度在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收入申报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已有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相关文件亦有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申报个人的有关事项,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的应报告境外资金情况。

  但一审审理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出具了一份说明,称2010年武志忠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为96700元,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为2处,其他各项报告情况均为零。

   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何如此少见?

  今年1月,多位知名刑法学者为武志忠案做出了一份专家论证,论证意见称,一审法院判决将于惠珑给境外的儿子汇款等同为武志忠在境外存款,混淆了本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论证意见书中写到,“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于惠珑向境外汇款打入了自己的帐户,也没有证据(包括涉案口供)证明,于惠珑向境外汇款,打入儿子帐户是借用他的帐户变相个人存款”。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副教授王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被判处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情况很少,“主要问题是线索少,少数有线索的取证也特别困难”。其介绍,实践中侦查此项犯罪往往需要赴海外取证,更加大了办理的难度。

  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规定了这一罪名,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但《刑法》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中又往往与动辄量刑无期、死缓的贪污、受贿等罪共处,因此如在“数罪并罚”中被忽略不计,则失去了量刑的意义。

  根据公开报道,直到2007年,上海市才做出了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决,原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张伟民被认定在香港有253.49万港币,未如实申报。

  据《东方早报》报道,负责侦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我们为此不知开过多少次研讨会,并向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进行了咨询”。

  报道称,检察官向市检察院打报告,将资料提交最高检具体办理境外取证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将材料送交最高检反贪局,由总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后还需最高检下批文。4个月后,在最高检的“破格”支持下,检察官获准出境。

  2011年,原上药集团总裁吴建文一审因受贿等罪被判死缓,其中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6个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03年,原广东省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被判隐瞒72万港币存款。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宣判原云浮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洪隐瞒72万港币存款。

  2002年9月,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因受贿9万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中国监察》杂志曾披露,检察机关曾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起诉郑光迪,被法院以郑光迪做出隐瞒事实时为民间协会会长身份驳回。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则检索不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判例,身为正厅级干部的武志忠如今正在二审,判决结果将决定,其是否可能成为级别最高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官员。

   其他罪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卸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前3天,武志忠做了笔1000多万的“大买卖”。

  2006年3月,内蒙古人杜文和武志忠儿媳傲优娜共同出资,成立了非营利社团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研究所和法制办签订了协议,将法制办内设机构法律顾问室的全部工作转由研究所承担。

  2010年8月,典章研究所改组,武志忠亲自担任理事长。2011年11月,典章研究所更名为内蒙古法制研究中心,出资人变更为研究中心三名工作人员。检方指控称,武志忠凭借担任法制办主任和研究院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形成了对研究中心的绝对控制。

  如此看重研究中心的缘由,是2008年11月,内蒙古财政厅将一笔2200万的专项办案经费以借款名义划入了研究中心账户。

  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10日,武志忠主持召开了法制办主任会议,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并从2200万专项办案经费中支付研究所代理费1026万元。

  事实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玉月的证言称,法律顾问室每年有1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其职责之一,顾问室代理政府涉诉案件时并不收费。

  另一名证人、研究中心会计焦蕴荣则称,武志忠的用意在于,“这笔专项经费不想给财政还了,武志忠安排以研究院收取诉讼代理费为名义把钱留在研究院”。

  而做出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决策的法制办主任会议,其召开的节点颇富内涵,判决书显示,3天后,武志忠离任法制办主任,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退居二线”。

  这1026万元代理费被一审法院判为被武志忠贪污,但其辩护律师李德民并不认为构成犯罪。李德民介绍,1026万元并未被武个人占有,而是用于研究所盖办公楼和住宅楼,而且其以代理费名义拨给研究所,经过了自治区政府和财政厅领导的审核。此外,武志忠还被判犯受贿、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经专案组查证,以武志忠家人的名义在国内拥有房产33处,在加拿大拥有房产1处。专案组在清查财产时,仅房门钥匙就装了满满一提包。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关键词: 反腐 贪污 隐瞒境外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