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出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16.05.2018  23:23

  新华网成都5月16日电(王剑冰、徐艳梅)近日,四川省内江市政府出台《内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拆除条件作了相应解释,明确违法建设即违法用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以及擅自占用楼顶、公共(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小区绿化用地等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的同时,可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单位暂停相关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具有以下10种情形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符合乡、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平面尺寸或者建筑高度进行建设,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和建筑高度误差应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形式建筑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的;临时建设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以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已征收、征用或待拆迁地块擅自搭建、抢建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装修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自2017年9月内江全市开展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以来,相关工作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18年4月底,内江全市共排查涉嫌违法建设8033处、约74.4万平方米,已依法拆除违法建设1600处、约19.53万平方米,许多“乱、杂、破、烂”的违法广告牌、遮阳棚、拦路房等及时拆除,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城市面貌悄然发生变化。

责任编辑:张维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