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04.11.2016  15:36
        关于印发《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6〕68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兽用抗菌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根据“四川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和省食安办等五部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兽用抗菌药合理使用,有效遏制非法使用禁用化合物行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和省食安办等五部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决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增强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严厉打击兽用抗菌药和禁用化合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加大养殖环节使用抗生素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严惩不法分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重点查处: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菌药;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等非法进口的兽用抗菌药;⑧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重点对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小区、户)和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突出养殖环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整治。

  (三)重点任务

  1.规范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一是发放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和安全用药告知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将安全用药知识问答和告知书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养殖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对登记在册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实行全覆盖兽药使用检查。重点检查兽用抗菌药的购买入库记录、使用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等情况,督促养殖者落实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三是加大非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化合物处罚力度。重点查处以下五种违法行为:未在兽药GSP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购买兽用抗菌药的行为;非法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的行为;使用人用抗菌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直接使用兽用抗菌药原料药的行为。

  2.加强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督促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打击以下六种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设立专柜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和未留存处方等行为。

  3.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环节监管。一是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对本辖区内的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以及年度内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对执行兽药GMP不到位的,要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农业部兽药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二是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行为,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的行为,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菌药的行为,将兽用抗菌药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的行为,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11月-2016年12月)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

  (二)宣传告知和自查自纠(2017年1月-3月)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送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争取集中宣传一个月,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发放一次兽药安全使用手册,进行一次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的宣传告知活动。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深入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在兽用抗菌药和其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及时整改提高,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长期坚持。

  (三)集中整治(2017年4月-10月)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督查总结(2017年11月-12月)

  各地要根据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辖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我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督查。2017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信息报送(2017年每季度初)

  建立案件信息季报制度,2017年1、4、7、10月的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前一季度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数据(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要重点报送整治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送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省厅兽医兽药处028-8556203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一定要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末端落实,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整顿工作。精心组织部署、科学规划、明确目标要求,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系,采取综合性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布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对辖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小区、厂)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痕迹化管理”。积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利用“农资打假”、监督检查等,积极宣传政策法规。特别是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创造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