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继承”落实 按缴费年限分类计发

05.12.2013  11:34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此前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此次发布的新政,则针对这一条例,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

  据介绍,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从12月9日(下周一)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始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拨付业务。市社保局特别提醒,鉴于两年来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积累较多,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以避免因拥挤带来的不便。

  算个账

  交了8年社保可领15050元

  市民曾先生2012年因病过世,他生前买了8年的社保,2011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792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99元。

  丧葬补助金:37924÷12(月)×3(月)=9481元

  抚恤金:17899÷12(月)×7×8(年)÷15=5569元

  成都晚报记者董亮实习生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