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应减税负更应注重公平

09.12.2013  08:47

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变化在于,由此前单位和个人缴纳年金进入个人账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基数转变为退休等情况领取时缴纳并在缴纳时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基数。

一般职工在职时工薪等远高于退休后,如果养老年金在缴纳时征收,势必会垒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基数,相应缴纳个税就较多。退休后应纳税所得远低于在职,相应纳税税率就较低,税负相应减轻。《通知》旨在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透露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开始实质性起步。

在肯定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积极作用的同时,对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和未来公务员廉洁年金的推进不免也有一些担忧。最大的担忧是,这三种年金建设可能造成养老体制上新的不公。

表现之一是对民营、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雇员(职工)的最大不公。目前我国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合计约占工资总额的40%,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率合计约占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来企业负担已经很重,加上这个“自愿”二字,民营、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根本无财力或者就不会给职工缴纳和设立企业年金。但是,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变相福利。加上这次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出的信号,必将使得国有垄断型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踊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终拉大国企和私企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进而拉大了收入差距。

表现之二是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年金上存在较大不公。企业年金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差别在于后者没有“自愿”二字。也就是说企业“自愿”将使得大部分私营企业可能不会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部分吃财政或者借助政府力量经营的事业单位却会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福利。从这次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看,《通知》指出“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缴费是另外一个标准,显然有给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量身定做税收优惠之嫌疑。

表现之三是养老年金在高管和职工之间存在巨大不公。《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这个3倍之规定,实际上是制度设计出养老年金中高管、高官与职工之间的差距。

养老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是应该的,但必须兼顾公平。应该一边建立养老年金,另一边出台消除不公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