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杀人案宣判 被告被判死缓
08.11.2013 17:32
本文来源: 巴中网
本网讯 (记者 严波) 2012年4月30日20时许,巴州区曾口镇村民冯某,在兴文沙溪村邬家湾菜地,用水果刀刺死39岁村民温某。2012年11月25日,冯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市检察院今年7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报曾报道)。近日,法院宣判,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向被害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冯某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被抓获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认其所犯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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