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兴文县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处罚款近140万元

19.08.2019  23:10

  新华网成都8月19日电(钱泓睿、何映雪)8月19日,新华网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宜宾市兴文县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并被处以煤矿罚款129.9万元、矿长罚款8万元,合计罚款137.9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8日至29日,川南煤监分局第二监察组在牵头组织调查兴文县一煤矿“7.27”顶板事故的同时,会同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开展隐患倒查。

  经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央变电所未配备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中央变电所安设的有线调度电话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功能、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未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一采区提升运输上山绞车钢丝绳未加装保险绳、4台矿车之间未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无钢丝绳检查记录和绞车运行记录)、部分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的需要、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雨季前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上半年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矿井掘进技术员已于7月15日离职未及时配备掘进技术员、机电运输技术员无技术职称和相关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毕业证书等10条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四十二、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六十一、九十、四百一十六、五百零七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四、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监察组依法对该矿作出如上处罚。

责任编辑:蒋燕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