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被控杀人服刑23年后再审 关键物证丢失
原标题:绵竹男子被控杀人焚尸 服刑23年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案件再审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摄影报道
新/闻/细/节
“律师说,法官通知陈满穿常服出庭,有可能无罪释放。” 陈满母亲王众一满怀希望地告诉记者。陈满大哥陈忆和妻子,将代表家人去迎接弟弟回家。
“我相信,我们两个人去会三个人回来!”陈忆说,他们一家人都相信,陈满一定会当庭释放。此外,还有他的同学明路、姚军、王代斌等人,这些同学已经预定了机票,按照计划将于今日抵达海口。
为了迎接儿子归来,陈元成腌制了两块腊肉,为儿子添置了一套崭新的床上用品,还将家中一间向阳的屋子打扫干净,“这间屋子向阳,窗户正对着公园。”王众一说,担心儿子陈满在监狱里长期见不到阳光,“安排向阳的屋子,希望陈满回家后每天睁开眼睛就能看到阳光。”
1988年初,25岁的绵竹人陈满辞职和老乡来到海南打拼。1992年年底,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陈满被锁定为凶手,7年,陈满二审获判死缓。服刑23年来,陈家人一直坚持申诉。
今年,案件出现重大转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罕见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院启动再审,指定浙江省高院再审此案。明日,该案将在海口市琼山法院再审。
罕见的再审 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
1988年春节刚过,陈满和姚军、王福军等8个四川老乡,怀揣梦想去到离家千里的海南岛。 但4年之后,陈满的命运瞬间被改变。
1992 年12月25日,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命案,四川人钟某身亡,遗体严重烧损。1994年11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2年12月25日 晚7时许,陈满从宁屯大厦去往上坡下村109号,将钟某杀害,并焚尸灭迹,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死缓。
曾代理陈满案的律师曹铮说,陈满本想上诉,因不懂法律,错过了提起时限。即便如此,案件还是进入了二审程序。判决作出后,最先提出异议的不是陈满,而是检察院。一审宣判4天后,海口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提起抗诉。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之后,陈满被羁押在美兰监狱服刑。在律师王万琼、李金星和陈建刚等人的关注下,2014年2月,陈满案申诉状被递交到最高检,最高检启动复查程序。
之后,此案出现转机。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就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4月24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浙江省高院进行审理。12月8日,浙江省高院举行陈满案再审庭前会议,确定明日再审此案。
家庭的改变 曾经的文学青年已变小老头
陈 满父母均是公务员,陈满去海南前也是公务员。“他就是文学青年,一个理想主义者,去海南是为了逐梦。”同学姚军回忆。王万琼2013年1月24日会见陈满 后,在博客上写道“当年在天涯海角咧嘴大笑意气风发的样子已无影无踪,站在我面前的分明是一个面容苍老黝黑,微微佝偻着背的老年人。”
陈满父亲陈元成的家里,一间书房的书桌上、书柜里摆满了或厚或薄的各种文件、材料。这堆文件、材料是夫妇俩多年来为儿子陈满申诉奔波的见证,最早的一份距今已有23年。20多年前,陈元成写字甚至不需要眼镜,如今,他要戴上眼镜,加上放大镜才能看清。
为不让陈满与社会脱节,家人在每月给陈满的挂号信加上几本杂志,最近几年每月邮寄四本杂志,分别为:《小说月刊》《小说选刊》《青年文摘》。
再审的焦点
作案时间存疑 关键物证丢失
本案明日开庭,来看看本案三大关注焦点。
焦点一 作案时间
本案一审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书认为,作案时间是1992年12月25日晚7点20分许。 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为12月25日晚7时许。
陈满代理律师王万琼认为,这期间,陈满实施的行为包括来到上坡下村109号,与受害人钟某闲聊,趁其不备,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连砍数刀致钟某死亡。还将厨房煤气罐搬到卧室门口,点火焚尸。
律师认为,据判决书援引证人证言,陈满在案发当晚6点以后就一直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一起吃饭看电视,还给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8点后才出去打了一个传呼。
焦点二 作案动机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的作案动机基本上是三点,一、陈满没有给钟某交房租,二、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三、钟某在1992年12月17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周,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
律 师则认为,经过相关证人证言,陈满和钟某关系不错,而且并未因房租的事发生矛盾。另外,对于陈满帮人办理工商执照,律师认为,钟某也有参与,不会因为此事 和陈满产生矛盾。律师表示,陈满说受害人钟某之前让他搬出109号房,也并不是因为和他有矛盾,而是因为公司统一规定。
焦点三 证据充分性
二审判决书对证据认定表明,证明被告人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有30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
对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认为所有证人证言除一部分证明陈满无罪以外,其他证言都既不能说明陈满有罪,也不能说明陈满无罪。
律师还特别提出,作为关键证据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带血衬衫,带柄菜刀,工作证等物品,都已经遗失,而且是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遗失。律师认为,关键物证的丢失,让寻找真凶变得困难,而其他口供、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陈满作案。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