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总局《关于青海瑞达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结果的通告》的通知
28.12.2016 19:38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总局《关于青海瑞达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结果的通告》(2016年第16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药品流通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要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保持高压态势,监督检查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对于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重新认证、不得恢复经营。
附件:
《关于青海瑞达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结果的通告》(2016年第164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8.12.2016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