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通知
川府金发〔2015〕160号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市(州)银监分局、人行各中心支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川府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
银担合作是银行机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重要渠道,对银行机构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和分担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要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客观看待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的风险和困难,科学、理性处理银担合作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增进互利互信,深化协同合作,创新合作模式,努力打造银行、担保、企业新型“铁三角”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二、努力创建银担合作新模式
银行机构和融担公司要立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按照依法合规和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继续保持并加强双方业务合作。银行机构要合理确定合作准入门槛,根据融担公司风险管控、规范经营以及信用和经营业绩等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积极探索银担业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经营规范、有实力的融担公司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于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民营融担机构,银行机构不得简单地采取收贷、到期不续贷续担、不新增业务等措施收缩业务。
各融担公司应在经营规范和风险管理上下足功夫,从追求业务规模转到提升服务质量上来。要适度降低户均担保额度,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占比。要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资本金、客户保证金、业务集中度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业务中要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严禁以任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守好行业经营底线。
三、共同推动银担合作深入开展
银担双方要结合业务合作特点,共同研究并推出更多符合小微企业、“三农”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全面贯彻落实经营正常的担保贷款企业不抽贷、压贷、停贷,以及正常小微企业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等稳增长政策措施。银担双方要共同做好贷款“三查”,协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信息,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对于发生的贷款违约,银行机构与融担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和协商,共同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由融担公司进行全额代偿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融担公司做好债务催收和处置工作。
四、努力优化银担合作外部环境
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督查,督促和指导各银行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经济稳增长、缓解融资难以及深化银担合作等相关政策。推动融担公司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工作,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定向支持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银担业务的深入合作。融担行业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大对融担公司违规异化经营、从事非法民间融资活动、自担自融等重大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惩处力度。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银担合作信息沟通平台、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和优秀融担公司“红名单”制度,有效解决银担合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控股参股融担公司的资金投入,加快推进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探索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川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