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6.12.2013  11:07

   渠县 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 渠县 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精简审批项目

  (一)全面清理。以2011年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基础,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全县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切实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审查公告。在部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县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逐部门、逐项目审核,提出进一步保留、取消、下放、整合或作其他处理的建议,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社会公告本级行政审批项目。

  (三)动态调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要及时对行政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清理调整后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防止借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四)规范中介。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政化倾向,构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性和活力。

  ——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将与行政审批关联、可由社会自行管理的辅助职能,包括技术类、资格类审批事项辅助工作,以强化监管为目的的审批后续服务以及便民服务类事项等,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对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管理的事项,要重点培育社会组织,使其切实承担起转移出的职能。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  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  得指定或变相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坚决杜绝利益输送。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

  二、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

  (一)规范进驻行为。对所有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原则上所有行政审批职能都应调整归并到行政审批科(股),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审批主体前移、审批岗位重组、审批环节减少,确保审批职能集中。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规范运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督促引导与审批有关的前置事项和评估、测绘、审计、验资、工程造价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配套服务,真正做到“应进必进”,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优化审批流程。按照“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审批项目办理流程。相关部门应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并向全社会公布,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彻底解决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杂等问题。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坚决予以取消。对与公民生命健康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害预防、生态环境安全等行政审批项目,应在完善规章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三)充分授权办理。理顺部门之间和机关内部的职能关系,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充分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审批印章使用权。凡对公众普遍关心、与企业等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必须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凡只作形式要件审查的审批项目须在窗口受理后现场办结,备案项目实行即来即办。实行“局长进大厅”工作制度,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签批前移”和现场办结水平。确需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项目,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部分权限委托给相应内部业务科(股)办理,但咨询、申请、受理、制证、取件等环节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加强窗口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为行政编制人员或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要配齐配强行政审批科(股),各部门原则上只设一名行政审批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必须是本部门(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的科(股)长,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门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凡在窗口受理并直接办结的事项低于总事项50%的审批部门(单位),须将该部门(单位)机关内部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科室人员调整充实进行政审批科(股),确保所有部门(单位)在窗口受理办结事项不低于该部门(单位)总事项的80%。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工作未满2年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管理和考核考评,完善窗口工作激励机制,使窗口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

  (五)落实“三项制度”。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时限要求,特别要加强对咨询、受理环节的管理。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通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即时录入行政审批软件系统,需事后录入的,应当经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部门同意。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努力提高现场办结率,在现有承诺办理时限基础上总体再提速20%。

  三、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一)完善网上办理。升级电子政务大厅,开展电子政务大厅网络运行环境综合评估,保障电子政务大厅安全、稳定运行。完善网上审批基础资料,强化在线值守、咨询、预审、办理等功能,促进电子政务大厅的广泛应用,实现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推进县、乡(镇)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实现联网审批。部门专网必须与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对接,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所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公共资源交易、公安车管、就业服务、人事考试、人才交流、质量检测等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二)强化并联审批。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单位、逐项目列出清单。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原则,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充分利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和电子政务大厅等现代化手段,推行市、县两级联合并联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制定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实施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等制度。大力推行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开通审批服务直通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推进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标准化建设。对部门所设置办事大厅进行全面清理,县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另设办事大厅,确需设立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留的部门办事大厅必须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标准化的办公场地,开通电子政务外网,接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视频监控“三大系统”,同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四)推进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制订一、二、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整合资源,逐步将乡镇站所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赶场日村(社区)书记、主任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将惠民帮扶归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整合惠民帮扶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服务平台。

  (五)改进综合窗口值守模式。由政务服务中心派人值守综合窗口,相关审批部门简单事项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办理;复杂事项委托窗口人员受理,并通知原单位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办事群众送达审批决定;办件业务量大、时间相对集中的事项,由部门在集中办理时段派人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渠县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统筹,领导协调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审改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我县成为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县之一。

  (二)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效能监察。健全效能投诉平台,整合电子监察资源,完善效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效能投诉电话等举报的行政效能问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界代表为行风、政风监察员,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集中评议和民主评议,特别要对面向公民和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作风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改正。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况以及未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后仍未限期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并在全县通报。

  ——加强督查考评。各牵头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法制办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典型予以总结推广,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制度以及开展并联审批等考评力度。

  (三)构建长效机制

  ——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理或不合法等,可向县审改办提出异议,县审改办应依法及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部门窗口月度绩效考核末位问责谈话机制。凡连续两次在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的月度考核排名后三位或全年累计 2 次以上排名最后一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整改不到位的,监察部门予以书面告诫;书面告诫仍未整改的,全县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办结事项和服务满意度随机抽查机制。监察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办结事项的审批全过程和服务满意度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建立政民互动机制。每年 3 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方式集中征求公民、法人等具体行为人对行政审批工作及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将行政权力行使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之下。对公民、法人反映强烈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部门要重新进行评议,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减免的意见。同时,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发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充分汲取民智,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思想观念。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解放思想放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位置,特别要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不能狭隘地只关注本部门的权力,更不能制造部门间的运行障碍,主动对接,相互协调,将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落到实处。要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中,切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保改革收到实效。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渠县 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