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工作的通知

09.08.2016  17:40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6〕28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征集、教育培训、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征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

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评审领域不断拓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财政支持经济方式转变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征集力度,扩充民商、经济、知识产权等法律类评审专家的数量,确保满足改革发展工作需要。特别是评审力量薄弱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资格审核,把关专业品格

评审专家专业品格是保障评审质量的基础,各市(州)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资格初审工作。一是加强符合性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网上注册的信息和书面资料是否一致,职称、学历、工作年限等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加强关联性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的专业技能与申报的评审品目之间的关联性,防止评审品目过多过滥,出现专家“不专”的问题。三是加强执业品行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按照规定到当地检察部门查询申报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三、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评审专家培训包括拟聘评审专家岗前培训和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协助。从今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告知参加岗前培训的拟聘评审专家,应当在参加培训前与财政部门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参加继续教育的评审专家,将以现场闭卷方式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得通过检验复审,并按规定终止聘任,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执业监督,促进评审规范

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强化其执业监督。一是强化处理处罚工作。对于评审专家执业中存在的违背执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不能胜任评审、违法违规评审等行为,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给予违约处理或行政处罚。二是强化执业情况反馈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责成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对每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执业情况书面反馈,未反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反馈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整改。

五、进一步做好处理处罚信息报送,加强基础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评审专家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及时将评审专家中止执业、终止聘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等处理处罚相关文书报送财政厅,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据此对评审专家信息予以技术屏蔽;二是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的违约处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季度统计情况(格式见附件)报送财政厅。

 

附件:             市(州)、县(市、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处理处罚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日